六险一金是什么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总称,“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这些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六险二金”是在“五险一金”基础上,增加的非强制性的保障性待遇,“一险”是指补充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养老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8%。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职工医疗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比例一般为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是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A.终止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D.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F.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实际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缴,不到下限的按下限缴,通常在0.5%~2%之间,个人以工资为缴纳基数,缴纳比例通常在0.2%~1%之间。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的基数是用人单位上一个年度的员工月均工资为缴费的基数,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区分,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保险为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通常在0.8%左右。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设定了不同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通常在5%至12%之间,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这个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补充医疗保险(非强制性)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3.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一方缴费,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从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1)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2)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年金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不超过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