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于2009年10月27日入职深圳某一酒店公司,职务是客房服务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新员工入职通知表》,其中《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新员工入职通知表》约定试用期工资1100元,转正后1300元。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尹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工作时间过长,即工作日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不一定有休息时间,每月休息时间在3到6天之间。为此,尹某与经理协商调整工作岗位,经理不同意,并要求尹某到人事处填写离职材料。尹某于2011年4月18日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表中关于基本情况部分由尹某填写,离职原因一栏空白,公司审批意见为即辞即走。
公司未支付尹某4月份工资,尹某认为,自己是被迫离职的,公司存在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4月份应发工资。
一、公司存在违法解雇吗?
法律顾问提到,员工以被迫离职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应当对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若员工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公司违法解雇的,法院是不会采纳其意见的。
尹某仅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表面上是员工主动辞职,实质内容却空白,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雇事实,法院最终也驳回了该诉求。
二、基本工资如何计算?
公司提交了尹某工资明细,显示尹某工资结构在2010年8月前是基本工资(出勤工资)+加班工资+提成/浮动(提成/浮动经过双方确定,为每月多做房间的补助,标准为10元/间);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为基本工资(出勤工资)+加班工资+住房补贴+提成/浮动;2011年1月至3月为基本工资(出勤工资)+加班工资+补贴+住房补贴+提成/浮动。其中尹某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2010年2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基本工资为1550元,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但尹某没有签名予以确认。尹某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主张的2010年2月以前基本工资为1300元,2010年2月之后基本工资为1800元。
法律顾问指出,员工基本工资一般按照工资明细确认,但没有员工签名确认,法院是不会采信的。法院最终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过的《新员工入职通知表》上记载的1300元作为员工每月基本工资。
三、解雇后,工资发放期限是多久?
HR对于离职员工工资的发放,一般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离职当天结清,二是等下个工资发放周期一同发放。
法律顾问提醒,第二种发放方式有法律风险,《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